法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位於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機構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壹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壹)患者死亡的;(二)可能發生兩起以上醫療事故的;(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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