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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規定,家禽養殖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三條

從事畜禽養殖,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和獸藥的;?

(二)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的泔水飼餵牲畜;?

(三)在垃圾場飼養畜禽或者使用垃圾場的物料;?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危害人畜健康的行為。

擴展數據

畜牧法的其他規定

《畜牧法》第四十六條

其他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或無害化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確保汙染物達標排放,防止環境汙染。?

違法排放畜禽糞便、廢水和其他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汙染危害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

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和其他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設施。

第四十七條

國家鼓勵發展養蜂業,保障養蜂人的合法權益。有關部門應積極宣傳和普及蜜蜂授粉的農藝措施。

第四十八條

養蜂生產者在生產過程中不得使用危害蜂產品質量安全的藥物和容器,確保蜂產品質量。養蜂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