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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針對財產保全繳納的保證金多久可以返還?
判決生效後,可以取回財產保全保證金。現在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的權利已經明確。此時,如果對方不履行義務,只要當事人合法申請保全,即使給對方造成損失,也不會由對方承擔。因此,押金是不必要的。

法律分析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以財產保全方式提供的擔保,在法院判決生效後,可以申請撤銷擔保,並向辦案法院申請撤銷擔保。帶上生效判決書、繳費票據、本人銀行卡和身份證復印件,到法院專門的訴訟費退費窗口辦理即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錯誤保全造成被保護人財產損失的,申請執行人應當賠償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損失沒有其他補償,法院肯定會以當事人的存款補償對方,這樣允許當事人提供擔保的目的也在這裏;如果沒有安全錯誤,押金肯定會全額退還給當事人,但當事人申請財產擔保會收取壹定的費用。申請財產保全的,有訴訟保全和訴前保全,擔保要求不同:1。如果您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沒有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則不需要繳納保證金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擔保;如果法院要求提供擔保,可以以保證金的形式提供擔保,但也可以提供房地產和汽車等財產。2.如果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必須提供擔保,但擔保的形式可以是繳納保證金,也可以是提供房產、汽車等財產進行擔保。綜上所述,財產保全保證金應當與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同步,財產保全保證金應當在財產保全裁定無效時返還,即在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開始時返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壹百零九條,訴訟中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壹般應當維持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完畢,財產保全保證金應當與財產保全裁定的生效同步。因此,當財產保全裁定失敗時,應當返還定金,即應當在生效法律文書開始時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