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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在哪壹年寫入憲法的?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於1999年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是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會議。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堅持中國* * *生產黨的領導,進壹步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完善黨的執政方式,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完成黨的執政使命,確保黨和國家長治久安;

2、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法治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和保護人民;

3.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屬性,也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要求。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須體現在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上;

4、堅持法治和德治並重。法安天下,德潤人心。法治和德治不可分割,不可偏廢。治理國家和社會,必須壹方面註重法治,壹方面註重德治,認識到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法治和德治相輔相成。

5.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把全面實施憲法提高到新水平;

6、加強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建立統壹、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系;

7.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確保國家法律統壹正確實施;

8.優化司法權力配置,完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

9.完善人權司法保障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