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已經與他人同居,無過錯的乙方可以請求物質賠償;
2.如果涉及重婚,就應該判刑。
3.如果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則構成破壞軍婚罪。
如果出現上述內容,離婚法院調解無效,另壹方將判決離婚,無過錯方可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第三者介入引起的離婚糾紛,首先要分清是非。如果過錯方、第三人介入或嫌棄老人而離婚,處理財產時應照顧無過錯方及子女的利益。
“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是指在明知對方有配偶的情況下,與對方發生不正當的性關系,從而故意造成他人婚姻關系破裂。
夫妻關系是婚姻的基礎。如果夫妻關系不和諧,很容易導致婚姻出現各種問題。
如果夫妻之間長期缺乏溝通,情感不和諧,很容易接受其他誘惑或者尋求其他情感安慰來尋求情感補償。
男性更容易有婚外情或第三者來破壞婚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