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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認為應該允許寵物進入公共場所嗎?
我認為不應該允許寵物進入公共場所。從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的角度來看,它對寵物主人和公共場所的公眾產生了不良影響。

壹。法律法規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采取動物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例如,如果妳在社區遛狗時沒有牽繩,妳的狗咬傷了社區的其他居民,妳作為狗的主人需要承擔責任並賠償受害者的醫療費。

二是社會道德

很多公共場所都有具體規定不允許攜帶寵物,比如醫院、超市、餐廳、機場、高鐵、地鐵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

生活中有很多人喜歡貓和狗,但有些人害怕狗。大多數小時候被狗咬過的人都會給狗留下心理陰影,他們以後會避免見到狗。此外,壹些寵物可能氣味難聞,壹些病菌可能潛伏在它們身上,這些病菌可能會感染公共場所免疫力低下的人、兒童和老人。因此,不應將寵物帶入公共場所,以免它們的“寵物”在公共場所驚嚇、打擾或傷害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