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條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①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壹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生效。
相對人可以督促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表人未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第壹百四十六條行為人和相對人基於虛假意思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意思表示隱瞞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