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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會。
雙重危險(雙重危險)

壹事不再理(拉丁文),也稱為防止雙重危險或禁止雙重起訴,屬於程序法的壹個概念,在許多國家(如美國、加拿大、墨西哥、日本和印度),它是壹項憲法權利和壹種人民的基本權利。其主要內容是避免被告因同壹罪行受到兩次以上的審判。

美利堅合眾國

在美國,禁止雙重審理原則源於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相關條款規定:

“同壹罪行,不得造成兩次生命或人身危險。

(任何人不得因同壹罪行兩次遭受生命或肢體危險)“

這壹條款的目的是為了避免政府公權力的濫用,防止政府再次起訴同壹被告的同壹案件,並保護個人免受訴訟。這壹原則也是對普通法中既判力概念的補充。所謂既判力的概念是為了防止法院再次審理已經由判決確定的糾紛。

更具體地說,正如美國最高法院在《阿什訴斯文森案》,《美國最高法院判例匯編》第397卷第436頁(1970)中所指出的那樣...當壹個事實問題已由有效的最終判決決定時,即同壹當事人不應在任何未來的訴訟中受審(...當最終事實問題壹旦被有效的最終判決確定後,該問題不能在未來的任何訴訟中在相同當事人之間再次提起訴訟。)。"“既判力”是壹個普遍適用的法律術語,其中包括“禁止反悔”的概念(或“爭訟效力”)。在適用禁止雙重危險原則時,法院將使用附帶的“禁止反言”作為其法律意見的基礎。

根據禁止雙重審理原則,有三項基本禁令:

*在同壹案件中被判無罪後重試。

*已定罪案件的重審。

*對同壹行為的多重處罰。

這壹原則通常被視為壹種訴訟技巧,因為它允許被告,例如,即使警察發現了新的證據,從而可能導致之前被無罪釋放的某人被定罪,在這個時候,他們也沒有什麽可做的,因為至少對於相同或大致相似的指控,被告可能不會再次受審。

盡管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最初僅適用於聯邦政府,但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在適用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解釋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後,這壹禁止雙重危險的條款仍應適用於美國所有州。(本頓訴馬裏蘭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