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權要求員工支付工作服費用。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其收取財物。公司可以制定自己的規章制度並處以罰款,只要罰款不超過員工月收入的20%,就不違法。首先,員工為公司工作,所以他們不應該收取任何其他費用。公司應該提供工作服。即使不能提供,也要補貼壹部分。而且,不穿就罰款是不人道的。工資不高,擔心扣工資肯定是不合理的。如何提高工作效率?如果用人單位無故罰款,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因為公司無權罰款。當然,公司可以制定規章制度,但必須合理合法,不能超越法律法規的權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勞動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工作。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無故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察。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絕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