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查封、扣押發放交通事故停車費,產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2.因交通事故被扣留,由交警大隊委托停車場保管,扣留期間的車輛保管費由交警大隊承擔;
3.交通警察扣留車輛進行取證的,扣留車輛產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收取停車費,逾期未收取停車費產生的停車費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交通警察大隊的職責範圍:
1.交通管理:負責道路交通秩序的維護和管理,包括交通信號燈的設置和維護以及交通標誌的布置;
2.交通事故處理:負責交通事故的現場調查、取證、責任認定和事故報告的編寫;
3.交通安全宣傳:組織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宣傳活動,提高群眾交通安全意識;
4.車輛管理:負責車輛註冊、年檢、轉移、報廢等相關業務;
5.駕駛員管理:負責駕駛證的申領、換證、補領及違章處理;
6.法律法規執法:執行與交通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查處違法行為。
綜上所述,被扣留車輛的保管費用由交警大隊支付,但如果因收集證據而扣留車輛,該費用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當事人逾期未領取車輛的,停車費由當事人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產,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方保管被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產,第三方不得損壞或者擅自轉移、處置。第三人造成損失的,行政機關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產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