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秘密性是認定商業秘密的難點和爭議焦點。
2.實用性。實用性是指商業秘密的客觀有用性,即利用商業秘密可以為每個人創造經濟價值。
3.已經采取了安全措施。商業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業秘密已經被權利人保密,普通人很難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
與壹般知識產權相比,商業秘密有其特殊性。壹般知識產權具有排他性、獨占性,並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有公眾都有義務不實施。
商業秘密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第三方可以善意實施通過正當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如自研和逆向工程等。不特定公眾沒有義務不實施它們,但他們不能實施它們,因為他們不知道。
法律依據
1.全國人大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內容:第壹百二十三條規定,商業秘密是知識產權的客體;第五百零壹條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他人的商業秘密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訂)包含第9條和第10條,其中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內容:對涉及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的有關問題進行了詳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