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自當事人收到判決書之日起計算。當事人不服當地法院的壹審判決,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這裏的送達日期是當事人收到判決書的日期。法院郵寄送達的,以當事人簽收的日期為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壹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176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上訴案件。人民法院經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認為沒有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在本院審理上訴案件,也可以在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審理上訴案件。
二、民事訴訟的上訴期限如何計算?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的上訴期為十五日,不服壹審裁定的上訴期為十日。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在刑事訴訟中,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的上訴期為十日,不服壹審裁定的上訴期為五日。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五日,從收到判決、裁定的第二日起計算。
民事上訴應提交上訴書,刑事上訴可以口頭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