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是指父母。根據法律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1)祖父母:(二)兄弟姐妹;(三)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但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且依法沒有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由民政部門或者被監護人住所地有條件履行監護職責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監護人。法定監護人或者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不能行使監護職責的,可以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委托監護人為被委托監護人。在這種情況下,除非有特殊規定,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如果委托監護人確有過錯,則應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壹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監護人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在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指定監護人之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保護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任何未經授權的變更都不能免除指定監護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