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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安全生產法》誰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第壹責任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第壹責任人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責任:

1、建立並落實本單位全體員工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2、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安全教育培訓計劃;

4、確保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組織建立和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監督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6、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定期檢查安全生產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無法處理的,應當及時向本單位相關負責人報告,相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和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隱患時,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管理人員可以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大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和人員的投入保障,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完善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和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和領域特點,建立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安全生產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