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營業執照是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企業必須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方可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營業執照由企業登記機關簽發。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或者企業分支機構頒發營業執照。具有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頒發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或企業分支機構。企業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業營業執照正本懸掛,每家企業發放壹份,必須懸掛在企業住所的辦公室或店鋪的顯著位置。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可以折疊,可以取出。《生產經營活動證明》可由企業根據實際申請登記數量發放。《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售或者擅自復制。《企業營業執照》除依照法定程序可以由登記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外,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押或者銷毀。企業遺失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副本的,必須在報紙上聲明後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