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旦還不上貸款,妳的房產已經抵押給銀行了,很有可能房產會被拍賣。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壹條為了加強房地產抵押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抵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不轉移占有的情況下,以其合法房地產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拍賣抵押房地產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本辦法所稱抵押人,是指將依法取得的房地產提供給抵押權人作為自己或者第三人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辦法所稱抵押權人,是指接受房地產抵押作為債務人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辦法所稱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是指購房人支付首期規定的購房款後,貸款銀行代為支付剩余購房款,並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擔保的行為。本辦法所稱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獲得在建工程建設貸款,將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投資資產,在不轉移占有的情況下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擔保的行為。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四條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抵押的,該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五條房地產抵押應當遵循自願、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設定的房地產抵押受國家法律保護。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六條國家實行房地產抵押登記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擔保債務的履行。如果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並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