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特勒教育法,又稱“1944教育法”。
英國議會於1944年通過。由教育部長巴特勒提議。***122.
主要內容:(1)撤銷1899年設立的中央教育司,設立國家教育領導機構——教育部,以加強中央對教育的領導和控制;
(2)取消過去中小學教育不連續和重疊的學制,將公立教育分為三個連續階段,即小學教育(5歲~ 11歲)、中學教育(11歲)和繼續教育(針對離校青少年)
(3)將義務教育由9年(5至14年)延長至10年(5至15年),有條件的可延長至11年(5至16年)。
(4)小學教育分為三個階段,即托兒所(2-5歲)、幼兒園(5-7歲)和小學(7-11歲);
(5)公立中學有三種類型,即便士法、技術和現代中學。小學教育階段的學生通過11歲考試,根據其成績、能力和傾向免費進入上述三類中學。父母有責任確保其子女接受有效教育;
(6)地方教育當局開辦的小學和中學以及受資助或“控制”的私立學校必須開展宗教教育;
(7)獨立學校必須在教育部註冊、備案並接受檢查;
(8)地方教育當局應為學生提供醫療保健、牛奶、午餐和其他零食,為貧困兒童提供衣物,必要時提供住宿,並為殘疾兒童提供特殊教育。
為接受繼續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學生提供獎學金,為公立學校的學生提供生活補貼,為少數被收費學校錄取的學生支付學費,為5歲以下的兒童開設幼兒園或學前班,為18歲以下的離校青少年提供非全日制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