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因為這筆債務是他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雖然妳姐姐沒有使用這筆錢,但可以認為是夫妻的個人債務,但這筆債務不能對外產生對抗效力,這意味著妳姐姐仍然有義務償還這筆債務,但償還後,妳姐姐可以向妳的前姐夫追討。
除非妳的姐姐和姐夫對婚姻關系的持續時間有協議,並能證明第三人知道這壹協議,否則妳姐姐不必償還。
根據《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清償債務。
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水平後,對超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予以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歸各自所有或者部分所有、歸各自部分所有。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如果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應當清償歸丈夫或妻子所有的財產。
第四十壹條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 *同壹財產未清償的,或者該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解釋二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已對夫妻財產分割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同壹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壹方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法律文書向另壹方主張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