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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個部門發布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重大事項實施前,必須經局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等形式的集體研究審議通過。分析評估主體將評估報告和風險緩釋工作方案提交局黨組會議和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會議視情況作出實施、暫緩或不實施的決定。對於已批準實施的重大事項,評價主體應密切監控運行情況,及時控制風險,化解矛盾,確保重大事項順利實施。

關於評估要點:

在把握社會穩定風險分析整章的基礎上,評價主體應根據擬建項目的實際情況,重點評價擬建項目建設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

(1)合法性。主要評價擬建項目的實施是否符合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範和國家相關政策;是否符合國家和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產業政策;擬建項目相關審批部門是否具有相應的項目審批權限,並在權限範圍內進行審批;決策程序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

(2)合理性。主要評估擬建項目的實施是否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是否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規律,是否符合公眾利益、人民群眾的現實利益和長遠利益,是否兼顧不同利益群體的訴求,是否可能導致地區、行業、群體之間的盲目攀比;依法應當給予相關人的補償和其他救濟是否充分、合理、公平、公正;擬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和適當,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保障。

(3)可行性。主要評估擬建項目的建設時機和條件是否成熟,是否有具體詳細的規劃和完善的配套措施;擬建項目的實施是否與本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是否超出本地區的財力,是否超出大多數人的承受能力,能否得到大多數人的支持和認可。

④可控性。主要評估擬建項目實施過程中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風險,是否會引發群體性事件和集體上訪,是否會引發負面輿論、惡意炒作等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擬建項目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是否可控;是否有相應措施防範和化解可能出現的社會穩定風險,措施是否可行有效;宣傳解釋和輿論引導措施是否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