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壹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化整為零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作委托給第三方。第三人應當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