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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死亡企業要承擔部分。
壹、非因工死亡企業承擔的部分。

1,非因工死亡企業不需要承擔工傷賠償責任,也不需要承擔非因工死亡賠償責任。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包括退休人員在內的職工,給予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壹次性救濟費或者生活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壹次性撫恤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二、非因工死亡救濟。

1.與企業建立或組建的人員在符合國家規定的試用期內死亡的,按規定發給喪葬費和壹次性救濟費;

2.與企業建立或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在借調期間死亡,借調雙方有約定的,由約定的責任主體按規定發給喪葬費和壹次性救濟費。借款雙方沒有約定的,由原企業按規定發放;

3.與企業約定保留勞動關系但未與其他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非因工死亡的,由約定保留勞動關系的企業按規定發給喪葬費和壹次性救濟費;

4.與多個用人單位建立或者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撫恤金不得重復享受。喪葬費和按規定發放的壹次性救濟費,由用人單位共同負擔;

5、企業職工和個體養老人員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後下落不明的,按規定發給喪葬費和壹次性救濟費。走失而歸者,已領取的喪葬費和壹次性救濟費予以追回;

6.與企業建立或者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被判處刑罰但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在刑罰執行期間死亡的,企業應當按規定發給喪葬費和壹次性救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