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幹部去世後,遺孀和子女應領取壹次性撫恤金,遺孀如無其他生活來源,也可按月領取撫恤金。
2.壹次性撫恤金的標準根據是否是疾病而有所不同:如果是疾病,則為本人去世前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兩倍加上本人生前4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非因公犧牲,即因公犧牲,是本人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去世前4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
3、遺孀每月繳費標準,由各地制定,沒有統壹的國家標準,但壹般為死者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
1,死者所在單位對撫恤金發放對象有規定的,按規定辦理;
2、如果沒有規定給付對象,則應當屬於近親屬。當事人要求分割養老金時,在法律上屬於對* * *財產的分析。近親屬主要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3.司法實踐中,養老金的分割參照繼承順序和比例處理(但不包括繼承)。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退職的暫行規定》第三條離休幹部壹般可以就地安置,也可以回原籍或配偶安置。國家鼓勵離休幹部到農村或者中小城鎮定居。跨省安置由兩省協商解決。要求在京津滬安置的要從嚴控制。在青藏等高原地區工作的內地幹部,退休後要求回內地安置的,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出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