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責令未被逮捕或者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隨時可用,不被羈押或者暫予釋放的壹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處理。
第五十四條保證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與本案無關;
(二)有履行擔保義務的能力;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四)有固定住所和收入。
第五十五條擔保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擔保人可能或者已經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提審時及時到場;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