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三十六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
未按照規定印制發票或者制作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
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
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
未按照規定保存發票的;
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單位和個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項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
第三十七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或者保存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的;
(三)未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方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第三十九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稅款報告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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