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等原則;
2.自願原則;
3.公平原則;
4.誠信原則;
5.公序良俗原則;
6.禁止權利濫用的原則;
7.綠色原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反映了公民生活的根本屬性,特別是公民社會的壹般狀況、趨勢和要求。民法基本原則是指具有普遍法律約束力的壹般原則,包括即使沒有寫入法律文本也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律壹般原則。民法的基本原則可以作為普通法律條款直接適用。民法基本原則是貫穿於整個民事立法的立法方針,對各種民事法律制度和規範起著主導和指導作用。它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政治制度、經濟管理制度和經濟政策的集中法律反映,是我國民法調整社會關系本質特征的集中反映。民法基本原則的內涵體現了民法區別於其他法律的特征,並在民法與行政法、經濟法等其他法律之間劃出了界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恪守信用。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第十條民事糾紛應當依法處理;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