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지원 - 關於父親去世後子女改姓的法律規定
關於父親去世後子女改姓的法律規定
孩子名字的更改主要需要父母雙方的同意。如果孩子的父親不在了,母親可以直接帶上戶口本等材料到戶籍部門申請改姓。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需要以下支持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2.如果父母離婚並更改16以下人員的姓氏,則需要提供離婚證明程序,並由父母雙方簽署協議。

3.戶口本和居民身份證;

4、屬於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須提交所在單位、學校人事部門批準的變更證明,屬於在校學生的,應提交學校批準的變更證明,無單位的須由居(村)委會出具,再由戶籍所在轄區負責民警在證明上簽字,主管派出所所長同意後打印《變更更正單》(16周歲以下人員變更姓名的,無需打印。

公民戶籍發生變化或戶籍內容需要變更或更正時,根據戶主或本人的聲明,如果有變更或更正的原因,應進行變更或更正登記,必要時可要求申請人提交有關變更或更正的證明。在建立人口卡的城市,如果更改或更正人口卡的人有人口卡,還應填寫“登記卡”或向市公安局提交人口卡更改報告。

法律依據

戶籍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壹十二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