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以下支持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2.如果父母離婚並更改16以下人員的姓氏,則需要提供離婚證明程序,並由父母雙方簽署協議。
3.戶口本和居民身份證;
4、屬於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須提交所在單位、學校人事部門批準的變更證明,屬於在校學生的,應提交學校批準的變更證明,無單位的須由居(村)委會出具,再由戶籍所在轄區負責民警在證明上簽字,主管派出所所長同意後打印《變更更正單》(16周歲以下人員變更姓名的,無需打印。
公民戶籍發生變化或戶籍內容需要變更或更正時,根據戶主或本人的聲明,如果有變更或更正的原因,應進行變更或更正登記,必要時可要求申請人提交有關變更或更正的證明。在建立人口卡的城市,如果更改或更正人口卡的人有人口卡,還應填寫“登記卡”或向市公安局提交人口卡更改報告。
法律依據
戶籍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壹十二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