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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現代民法到現代民法的概念發生了哪些變化?
現代民法的人文精神是全面主體性和嚴格自由主義的統壹。具體而言,現代民法的人文精神表現為對實體正義和個人正義的追求,對人格權的關註,以及對絕對所有權、契約自由和過失責任等現代民法三大原則的修正和限制。現代民法的人文精神是對現代民法人文精神的揚棄,是人類走向純粹理想的人文精神的重要環節。它反映了我們這個時代的時代精神,克服了現代民法人文精神中的二律背反,具有辯證法的色彩,並將極大地促進人的解放和全面自由發展。自羅馬法復興、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以來,民法以其自身的邏輯發展。壹般來說,根據壹些學者的觀點,它可以分為兩個階段,即現代民法和現代民法。現代民法是指在16、17和18世紀發展起來的壹整套民法概念、原則、制度、理論和思想,並在19世紀西歐各國民法典的編纂中正式確定下來。它包括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民法,如法國、德國、奧地利、日本和舊中國的民法。現代民法是指20世紀現代民法的發展和修訂,與現代民法沒有本質區別。它是現代民法在其法律結構的基礎上對原則和法則進行修正和發展的結果。【1】闡述了現代民法中人文精神的基本特征和發展過程,力求指出這壹發展背後的力量和啟示。這個答案是法律法規分類專家丁誌忠推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