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居壹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夫妻分居的書面協議,如果是口頭協議,必須得到對方的認可;
3.壹方郵寄給另壹方的書面分居文書,郵寄憑證留存,從郵寄之日起至提出離婚時止,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往來的信件和郵件可以證明雙方不和、分居的事實。
起訴離婚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原告身份證原件;
2、夫妻關系證明,壹般能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擁有共同財產的證明,壹般可以提交財產清單;
4.有子女的,還應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和戶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也會出具法院的判決書。
綜上所述,由於分居是夫妻之間的私事,外部證據的證明力非常有限。所以,即使有上述證據,法院也不壹定采納。所以,對於那些試圖通過“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來離婚的人,如果還沒有分居,不如放棄,直接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離婚半年後不得再次提起離婚訴訟。這時候法院壹般會判決離婚。這比等兩年快多了,成功率還是很高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