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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誰擁有否決權?港澳臺除外
1,法律的制定。根據我國憲法,修改憲法以及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關等基本法律的權力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法律的頒布。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的決定頒布法律。

以壹部法律為例。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後,由總統頒布生效。總統頒布法律並通過總統令。

總統對法律沒有否決權,總統必須公布所有通過的法律。我們國家的法律沒有規定如果總統拒絕公布已經通過的法律怎麽辦。在我國立法史上,從未出現過這種情況。

3、廢止的法律有以下幾種情況:

(1)法律本身規定了有效期限,期限屆滿法律自動終止;

(2)法律是為特定情況而制定的,壹旦情況消失,法律就應該廢止;

(3)用新法代替舊法。

有的在新法中明確規定廢除舊法。

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本法自2011年6月5438+0987 65438+10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2012年2月1982、5月1982頒布的《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

有些新法沒有明確規定廢除舊法,而是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新法要麽完全取代舊法,要麽只廢除與舊法相抵觸的部分。

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實施後,1951年2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分子條例》因與《刑法》相抵觸,將自動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