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防檢查是指對出入境人員攜帶的護照、證件、簽證、出入境登記卡、行李物品的檢查,對交通工具及其所載物品的檢查和監督,以及對出入境人員的管理和對違章行為的處理。
公安邊防部隊的主要職責如下:
1,沿海地區邊境管理;
2、邊境沿海地區、海上治安管理和漁民管理;
3.對出入境人員和交通工具進行邊防檢查和監管;
4、毗鄰香港、澳門邊防巡邏警戒,北部灣海上邊防巡邏監管;
5.對外邊防合作;
6.預防和打擊沿邊沿海各類違法犯罪,管轄海上刑事案件、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案件、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案件、非法越境案件、破壞界樁、界樁案件以及在邊境管理區和沿海查獲的走私、販賣、運輸毒品和走私制毒物品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邊防檢查條例第四條邊防檢查站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秩序,履行下列職責:
(壹)對出境、入境人員及其行李物品、交通工具和所載貨物實施邊防檢查;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守衛出入境交通工具;
(三)守衛口岸禁區,維護出入境秩序;
(四)執行主管機關委托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任務。
第十五條出境入境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邊防檢查站有權限制其活動範圍,進行調查或者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壹)涉嫌持有他人出境入境證件的;
(二)涉嫌持有偽造、變造的出境入境證件的;
(三)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通報有犯罪嫌疑人的;
(四)涉嫌危害國家安全、利益和社會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