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遊行罪的量刑標準: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非法遊行罪是指未經依法申請或者取得許可,或者不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舉行遊行,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規定,未經依法申請或者許可,或者在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七條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劫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