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지원 - 《食品安全法》是否適用於瓶裝礦泉水的包裝瓶和裝盒飯的餐盒?
《食品安全法》是否適用於瓶裝礦泉水的包裝瓶和裝盒飯的餐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包裝的具體要求如下: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該有標簽。標簽應註明以下內容:

1.名稱、規格、凈含量和生產日期;

2.成分或配料清單;

3.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第四,保質期;

5.產品標準代碼;

6.儲存條件;

七、國家標準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應當標註的事項。

專為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設計的主輔食品的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擴展數據

《食品標簽管理條例》規定:

第二十二條在壹個銷售單元內包裝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的食品的,每個獨立包裝的食品標簽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標註。

每種獨立包裝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強制性標簽內容無法通過銷售單位的外包裝明確標識的,應當在銷售單位的外包裝上單獨標註,但外包裝易於開啟和識別的除外;如果每個獨立包裝食品的全部或部分強制性標簽內容能夠清晰識別,則相應內容可以不在外包裝上重復標簽。

第二十三條食品標簽應當清晰醒目,標簽的底色和底色應當采用對比色,便於消費者識別和閱讀。

第二十四條除註冊商標外,食品標識應當使用規範中文。

食品標簽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或少數民族語言,也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中文有對應關系,使用的外文不得大於對應的中文,註冊商標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