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破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債務人破產時,債權債務關系並不會消滅。因債權人逾期未申報債權,也未加入債權進行分配清償,其債權不會消滅。除非債權人明確放棄要求償還債務的意思表示,否則債權人逾期申報債權不會導致其債權實體的損失。根據我國破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補充申報的債權人對已經表決的事項不再享有表決權或異議,但其債權在法院確認前能否行使表決權取決於法院是否賦予其臨時表決權;未申報債權的,不得按照破產法的規定行使權利,將面臨承擔因補充申報債權而增加的費用和喪失部分程序性權利的後果。綜上所述,我國《破產法》逾期申報債權,但其實體債權不會因此而喪失,僅承擔審查申報產生的費用和部分程序性權利喪失的後果,債權人仍可獲得與按時申報同類債權人相同的清償比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
第四十八條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第五十六條債權人未按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之前已經進行的分配將不再補充。審查確認債權補充申報的費用由補充申請人承擔。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第九十二條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具有約束力。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重整計劃實施後,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類似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對債務人的擔保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的債權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
第壹百條和解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執行和解協議後,可以按照和解協議約定的和解條件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