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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人口的罪名壹樣嗎?
買賣人口是同樣的罪行。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買賣人口的買家會受到懲罰,買賣是同罪。買賣人口的行為將參照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具體情節進行量刑。當然,買賣人通常可以判有期徒刑,但是如果出現可以判死刑的情況,也有可能判死刑。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有出售的目的。根據該條規定,只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賣、綁架、收買、販賣、接送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之壹的,就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至於是否出售,即犯罪目的是否實現,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的目的不是為了販賣,例如,為了通奸、收養、奴役、強迫賣淫等。,可能構成另壹個罪而不是這個罪。但在實踐中,有些行為人購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是為了與被害人形成婚姻家庭關系,而不是為了出賣。購買後,行為人因被害人的反抗或者其他原因,將被購買的婦女、兒童出賣給他人的,應當以本罪論處。實踐中,拐賣婦女兒童壹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不能絕對排除拐賣婦女兒童不是以營利為目的。比如出於報復拐賣婦女兒童。如果只強調盈利的目的,就會錯過這種不以盈利為目的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壹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犯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沒有虐待被收買的兒童,不妨礙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符合被買婦女意願,不妨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