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家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支付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主要由國家為他們提供工資、退休和福利保障。
2006年,國家公務員法實施後,除行政機關外,中國黨的機關、人大、CPPCC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民主黨派機關的工作人員也被納入公務員隊伍,如組織部、宣傳部、黨史研究室、文獻研究室等。
公務員的法律地位是指公務員在各種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綜合表現。公務員因其雙重法律地位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壹方面,公務員是公民。這壹地位決定了公務員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
另壹方面,公務員是國家的公務員。這壹地位決定了公務員的法律地位。公務員的雙重身份在某些情況下往往會發生沖突。當發生某種法律責任時,應當準確劃分。
招聘崗位明確要求基層工作經歷的,應聘人員須具有相應的基層和生產壹線工作經歷。基層和生產壹線工作經歷是指縣級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其他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的工作經歷。
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基地(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實習或參加企事業單位項目研究,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在軍隊團及團以下相當單位的工作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報考中央直屬機關的人的經歷也可以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要求有農村基層服務項目工作經歷的招聘崗位是指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選調高校畢業生到村工作”“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崗計劃”“三支壹扶”或“大學生誌願服務西部”等四類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