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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法》第74條規定
第74條規定,公務員的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定期考核確定為優秀、稱職的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的通知》,公務員的基本工資由崗位工資和等級工資組成。取消基本工資和工齡工資。公務員根據職務執行相應的職務工資標準。在校學習時間不計算工齡是指在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習不計算工齡的時間(僅適用於本次工資制度改革,不涉及計算工齡問題)。在校學習時間以國家規定的學制為準。比國家學制短的,按實際學習年限計算。如長於國民學制,則按國民學制計算。

壹、新錄用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確定為不合格:

1,思想政治素質較差;

2、無法正常履行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

3.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

4、道德品行較差,存在失信問題。

二、新錄用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取消錄用:

1.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工作出現嚴重失誤或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和不良影響;

2、在公務員錄用考試報名、考試、體檢、考察等環節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3.參加國家法定考試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4、應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

5.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6、有公務員法規定應當辭退情形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第四條由以下六部分組成:小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費;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