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新錄用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確定為不合格:
1,思想政治素質較差;
2、無法正常履行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
3.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
4、道德品行較差,存在失信問題。
二、新錄用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取消錄用:
1.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工作出現嚴重失誤或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和不良影響;
2、在公務員錄用考試報名、考試、體檢、考察等環節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3.參加國家法定考試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4、應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
5.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6、有公務員法規定應當辭退情形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第四條由以下六部分組成:小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費;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