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警罪與妨害公務罪的區別
襲警罪可以說是壹種特殊的妨害公務罪。與妨害公務罪相比,襲警罪的對象和手段具有特殊性:
1,訴訟對象必須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
2.手段行為的特殊性意味著妨礙公務的手段必須具有暴力性質,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駕駛機動車的手段將受到嚴厲處罰。
綜上,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駕駛機動車肇事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襲警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駕駛機動車肇事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