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本規定適用於持卡人與發卡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收單機構和特約商戶之間因訂立銀行卡合同和使用銀行卡發生的民事糾紛。本規定所稱銀行卡民事糾紛包括借記卡糾紛和信用卡糾紛。
第二條發卡銀行在與持卡人訂立銀行卡合同時,未對利息、復利、手續費、違約金等格式條款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導致持卡人未能註意或者理解該條款。持卡人主張該條款不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對其不具有約束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如果發卡銀行要求持卡人支付透支利息、復利、違約金等。,或支付分期付款手續費、利息、違約金等。按照信用卡合同約定,持卡人以發卡銀行主張的總金額過高為由請求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國家有關金融監管規定、未支付金額和期限、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發卡銀行的實際損失等因素。,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衡量,並做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