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拆的訴訟期限為6個月,自被拆遷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違法強拆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被拆遷人應當在訴訟期限內提起訴訟,超過20年的行政強制拆遷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復議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壹)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復議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超過六十日中止行政復議的原因未消除的,行政復議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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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訴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提起訴訟的房地產案件,以及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其他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