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第三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四條?每個選民在選舉中只有壹票。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第二十六條?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後年滿十八周歲的選民和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又恢復政治權利的選民,應當進行登記。選民登記後遷出原選區的,列入新遷入選區的選民名單;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應當從選民名單中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第二十七條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的20日前公布,實行選民證參加選舉,並應發給選民證。
第二十八條?如果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可以在選民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應當在三日內對申訴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不服的,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在選舉日之前作出判決。人民法院的判決是最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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