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上世紀90年代,隨著中國金融業的市場化,洗錢者開始利用中國的金融體系從事洗錢活動,規模逐年擴大。壹方面擾亂了我國的金融管理和交易秩序,另壹方面助長了各種犯罪,給社會治安和國家安全帶來不穩定因素。中國自20世紀90年代末開始反洗錢刑事立法,20世紀初開始反洗錢行政立法,並從打擊和預防的角度著手構建中國反洗錢體系,十多年來取得了壹定的進展。在此期間,自2003年起,中國正式提出加入國際金融特別行動工作組(FATF),並於2007年成為正式成員。在中國加入的過程中,中國反洗錢體系的建設深受《反洗錢四十條建議》的影響。《反洗錢法》於2006年頒布,基本按照《反洗錢四十條建議》要求的框架,建立了我國反洗錢工作機制和金融業防範機制。2007年後,FATF進行了8次評估報告,查漏補缺,填補了中國反洗錢工作的空白。對於發現的大多數問題,中國都通過立法或其他行政手段及時予以糾正。2012年,FATF對中國的評級為“合規”或“基本合規”,這是對2007年至2012年中國反洗錢體系建設的肯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平等互惠的原則,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
第四十六條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組織協調反洗錢國際合作,代表中國政府參加有關國際組織的活動,與境外有關機構開展反洗錢合作,依法交流反洗錢信息。國家監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範圍內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
第四十七條涉及洗錢犯罪偵查的司法協助,由有關主管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