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醫藥管理局、衛生部關於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管理的補充規定。
第壹條凡經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衛生部批準新設立的二級麻醉藥品經營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公司應及時將具體經營部門的全稱和郵寄地址報中國醫藥公司,並抄送中國醫藥公司北京采購供應站(以下簡稱北京醫藥站)麻醉藥品經理部。二級麻醉藥品經營單位具體業務部門名稱如有變更,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公司審批,報中國醫藥公司備案,並通知北京醫藥站麻醉藥品經理部。未經備案變更具體業務部門名稱的單位不再供應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
第二條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的調撥供應由二級經營單位承包。特殊情況下,二級經營單位委托省(區、市)醫藥公司簽訂的合同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