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強和規範網上訴訟工作的通知》,在疫情防控期間,當事人不同意網上辦案的,可以不強制進行網上訴訟,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如果當事人因新冠肺炎疫情無法如期出席庭審,他們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6條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案件審理期間,當事人因疫情原因無法按期到庭的,也可以參照上述規定申請延期。二是疫情防控期間,法院原則上延期開庭。此時,雙方需要等待法院的通知,並在更改的時間進行審判。三是地方各級法院依托移動微法院、智慧法院等網上平臺,陸續發布網上開庭等訴訟活動通知。當事人同意網上庭審的,可以通過移動微法院等網絡平臺進行網上庭審、視頻庭審等訴訟活動。此外,對於壹些因特殊原因需要線下開庭審理的案件,當事人和法院必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後才能進行線下開庭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壹)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