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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分級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在管理體制上,明確了對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應當條塊結合,統壹領導,分工負責。地方政府要切實擔負起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的主體責任。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在地方政府的統壹領導下,各司其職,齊抓共管,與警務輔助人員形成管理合力。在工作職責上,以現行法律框架為基礎,區分警種、部門,明確規定並列出文職輔警可以協助非執法、非涉密崗位的相關輔助工作,勤務輔警可以協助執法崗位的相關輔助工作,輔警不得從事的相關工作。

法律依據:《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的意見》。

第二條公安機關輔警人員的招募、管理、履行職責、保障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依法招錄,由公安機關管理使用,履行本辦法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職責,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員,主要包括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文職和輔警人員。公安機關招聘從事餐飲、保潔、保安等工作的後勤服務人員、社會誌願者等社會治安輔助力量,不納入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範圍。

第四條警務輔助人員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不能直接參與公安執法。在公安民警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助性工作。警務輔助人員依照本辦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相關法律後果由公安機關承擔。

第五條警務輔助人員管理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公安部負責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宏觀指導;省級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內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制度和規範的研究、制定和工作指導;市、縣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內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和監督;警察輔助人員所在單位負責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