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的意見》。
第二條公安機關輔警人員的招募、管理、履行職責、保障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依法招錄,由公安機關管理使用,履行本辦法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職責,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員,主要包括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文職和輔警人員。公安機關招聘從事餐飲、保潔、保安等工作的後勤服務人員、社會誌願者等社會治安輔助力量,不納入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範圍。
第四條警務輔助人員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不能直接參與公安執法。在公安民警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助性工作。警務輔助人員依照本辦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相關法律後果由公安機關承擔。
第五條警務輔助人員管理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公安部負責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宏觀指導;省級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內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制度和規範的研究、制定和工作指導;市、縣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內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和監督;警察輔助人員所在單位負責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