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可分為三個層次: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商業銀行法》;國務院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如《外商投資條例》。中國雖然初步建立了金融監管體系,但還很不完善,不能滿足金融業發展的需要。
因此,有必要進壹步完善金融法律法規,制定金融業和金融業務領域的法律法規。
2.將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職能和貨幣政策職能分開。
長期以來,中國人民銀行既是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執行機關,也是金融監管機構。實踐證明,人民銀行不利於保持貨幣政策的獨立性,也難以有效監管金融機構。
為適應分業經營和監管的需要,保險公司的監管工作移交給了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由於對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的監管從人民銀行轉移過來,監管力度有所加強。同時,由於兩家監管機構沒有資金供應渠道,只能及時采取措施對有問題的機構進行重組,將風險扼殺在萌芽狀態。
3.實施穩健的金融監管政策和金融政策。
中國的金融監管和金融政策不符合審慎原則的要求。主要問題是金融機構普遍資本充足率不足;資產結構單壹,流動性差。采取多種方式充實銀行資本,提高資本充足率,達到巴塞爾協議規定的8%的要求。
放寬銀行資金範圍,實現資產多元化,分散資產風險;提高持有比例,提高資產流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