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用。想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持有他們的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並簽署聲明他們沒有配偶和與對方沒有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2.復習。登記機關在審查雙方結婚申請時,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進行必要的調查,或者指定醫學鑒定項目;
3.註冊。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出具書面聲明,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婚姻登記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應當持所需證件向區、縣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結婚登記或者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2.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雙方填寫《申請婚姻登記聲明書》;
3.雙方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在申請婚姻登記聲明中的“聲明人”壹欄親自簽名或按手印;
4.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雙方提交的文件和陳述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總而言之,結婚應當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規範》第六十五條婚姻登記員受理補領婚姻登記證的申請,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壹)查驗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2)當事人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中“聲明人”壹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當著宣誓人的面填寫並按手印;
(3)婚姻登記員作為見證人並在見證人壹欄簽字;
(四)申請補領結婚證的,雙方須提交三張雙方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申請補領離婚證的壹方需提交兩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