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上級檢察機關領導下履行職責,對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市人民檢察院議案。
(3)按照管轄,依法應當由我院直接受理的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勤工儉學犯罪、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以及其他刑事案件。
(4)根據法律和中央《三亞市人民檢察院關於受理和審查批捕、起訴案件的決定》〔1996〕20號,對本市公安機關偵查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下的刑事案件和我院直接偵查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不起訴:本市公安機關的工作和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五)按照管轄權限,起訴本市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和我院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支持公訴,抗訴本市人民法院的錯誤判決和裁定,監督本市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合法性。
(六)監督本市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執行和市看守所活動的合法性。負責監管改造場所工作人員中貪汙賄賂、“侵權”和研究生級別犯罪的偵查,監管改造人員重新犯罪案件的It批捕和起訴,受理監管改造人員及其親屬的申訴和控告。
(七)依法監督本市人民法院的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
(八)對本市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或裁定提出抗訴。
(九)依法受理公民的舉報、投訴、控告和檢舉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10)向上級檢察機關負責我院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紀檢監察工作和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依法建院,嚴格檢查。
(十壹)規劃和管理本院的計劃、財務、設備、保密和秘書工作。
(十二)負責其他應由三亞市郊區人民靈茶院承擔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