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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登記在夫妻和男方父母名下。離婚怎麽分?
法律分析:當事人結婚前,壹方購買的房產屬於壹方的財產。結婚後,不動產權屬證書上加有對方姓名的,應當認定為對對方的贈與,即對方享有不動產物權。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壹十六條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依據。

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二百壹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房地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房地產登記簿壹致;記載不壹致的,除非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否則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女方、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壹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壹千零八十八條夫妻壹方負擔撫養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壹方請求補償,另壹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壹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償還債務。* * *同壹財產未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壹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壹方生活困難的,有經濟能力的另壹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的,該出資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是對雙方的贈與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