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認罪認罰具結書系被告人與檢察院在定罪量刑溝通的基礎上自願簽署;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3.家屬沒有資格在認罪認罰具結書上簽字,因此不能代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字。
認罪認罰制度的實施過程;
1.案件受理: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後受理;
2.告知權: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獲得辯護人的幫助,以及認罪認罰制度的相關內容;
3.律師介入:犯罪嫌疑人可以選擇聘請律師,或者國家可以指定法律援助律師提供援助;
4.審查取證:檢察機關對案件進行審查取證,確保證據合法、充分;
5.認罪認罰協商:檢察官與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就認罪認罰事項進行協商;
6.制作協議:協商壹致後制作認罪認罰協議,由犯罪嫌疑人和辯護人簽字確認;
7.起訴:檢察院根據協議內容起訴,並將協議等相關材料提交法院;
8.法院審理:法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了審理,並根據認罪認罰協議作出判決。
綜上,認罪認罰具結書是被告人與檢察院自願簽署的,必須在辯護人或值班律師的監督下進行,家屬無權代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74條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並同意適用量刑建議和程序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需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壹)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3)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