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搶奪、搶劫、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故意毀壞財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聚眾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壹十三條:平等保護財產權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受法律平等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四條:財產損失的計算方法侵害他人財產的,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法計算財產損失。